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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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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概述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社会各界一直很关注。为了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作出了规定。该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补偿问题,这个办法仅有第十八条作了规定,即,“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结合本
2、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补偿标准。多年来,这些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作出的规定不一,且数额较低。近年来,时常出现通过不同渠道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得到的实际赔偿差异较大的情况,有的还比较悬殊,社会反响较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172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该办法有关医疗事故的界定、鉴定程序和赔偿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社会各界要求
3、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呼声很高。为了完善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卫生部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该送审稿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一些地方的同志以及医学、法律专家进行座谈、研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分析了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不少部门和专家认为:(1)医患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与民法通则衔接。医疗行业是高技术
4、、高风险行业,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而不能简单地、笼统地适用民法通则来处理医疗事故;(2)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适用法律不一,有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的适用民法通则;还有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一些混乱;(3)医疗事故处理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除卫生部门应当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很重要的是要解决对患者的民事赔偿问题,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加以规范为好。但是,考虑到目前制定法律尚缺乏足够经验,从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
5、上升为法律为宜。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修改,体例结构有较大变化,共有七章六十三条,具体为:第——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因此,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明确了医疗事故
6、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具体程序;明确了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对有关鉴定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原则、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172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贯穿整个条例,起到指导作用,是整个条例的精髓所在。另外,有两点需要作出说明。一是,鉴于医疗事故赔偿属于民事纠纷,根据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通行做法,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这样三种解决途径。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重点规范前两种解决途径。二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争议
7、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也是修改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在条例出台前,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法院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和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因而出现鉴定结论不一样,赔偿标准不一致,同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因通过不同的处理途径,对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出现很大差别的现象。由于行政法规不宜规定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条例未涉及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审判工作。为了保证相同的医疗事故经过不同的途径处理,其结果能基本一致,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条例时,最高人民法院赞同:(1)建立统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在诉讼阶段,
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也将从医学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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