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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2月01日15时47分94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劳动防护”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安监协调[2008]134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1月21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甘肃省劳
2、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生产、检测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
3、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
4、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
5、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省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应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标志申请,由国家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审批,取得安全标志后,30日内到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文件(如: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6、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五)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六)产品商标注册(原件和复印件,若无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七)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提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本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应将《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安监局初审后,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商注册地在外省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我省销售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交验材料,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
7、得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 (三)单位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经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经销人员了解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所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所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
8、十六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产品技术(标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提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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