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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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各省针对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措施。下面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

2、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

3、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

4、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

5、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由单位指派前

7、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核算。各县(区)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除留相当于上年度应收金额的30%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应上缴到市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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