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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11-07-14 京建发〔2011〕20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ofwork,relati
2、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
3、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
4、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
5、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
6、artymember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
7、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
8、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