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ID:19345826

大小:30.77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10-01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那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2、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

3、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

4、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

5、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

6、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十三条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有关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