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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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项修订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两项新发布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监管递延账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修订多项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以及一套年度改进。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建立了金融资

2、产、金融负债和某些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原计划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整体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但是,为相应利益相关者对加速改进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要求,理事会将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项目拆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部分章节,以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相关规定。  XX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了该修订项目,并发布了完成版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主要内

3、容包括:  (1)一套基于所持有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的金融资产分类模型;  (2)一套金融负债的分类模型,包括主体选择以公允价值对金融负债进行计量时,主体自身信用的恶化(或改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损益;  (3)一套单一的、具有前瞻性的“预期损失”减值模型,对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要求主体在金融资产首次确认时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新的减值模型同样适用于资产负债表外风险,例如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且,当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之后发生了显著上升时,确认全部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以及  (4)

4、一套使会计处理和主体风险管理活动更好的连接的套期会计模型,并改进了风险管理活动相关的披露要求(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规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于201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监管递延账户》于XX年1月发布。它将监管递延账户余额定义为,根据其他准则未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规定的递延条件的费用或收益金额,该金额包括,或预期将包括在费率监管机构制定的,对主体能够就商品或服务向客户收取的受费率监管的价格中,比如汽油、电力和水。《国际财务报告准

5、则第14号》仅适用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根据原公认会计原则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监管递延账户余额。该准则允许主体在其首份及之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继续按照原公认会计原则对监管递延账户余额进行会计处理,但必须对其进行单独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适用于自XX年1月1日或之后期间编制首份年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的主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于XX年5月发布。它建立了一套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确认多少金额收入的综合框架。该框架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

6、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该准则采用以下五个步骤来确认收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主体履行了一项应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XX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完整会计年度,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实施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几项准则同时失效:《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以及《

7、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对IFRS11的修订)》于XX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在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该修订针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增加了新的指引。该修订澄清了此类收购交易的适当会计处理。该修订要求适用于自XX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发生的此类交易。允许提前采用。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对IAS16和IAS38的修订)》于XX年5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8、》均规定了折旧和摊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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