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嘉兴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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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嘉兴南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嘉兴南湖自然、人文资源及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南湖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嘉兴南湖是指:以南湖、西南湖水域为主体,包括由南湖路、南溪路、沪杭铁路所围合的南湖区域;由沪杭铁路、中环南路、放鹤洲路、梅湾街沿湖所围合的西南湖区域;由南溪路、海盐塘路、凌公塘路、花园路所围合的七一广场区域。嘉兴南湖(以下简称“南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护原则)南湖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科

2、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建立南湖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南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嘉兴南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经、水利、文物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湖的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南湖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检举、制止破坏南湖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南湖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是南湖保护、建

3、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南湖范围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南湖资源评价;(二)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三)南湖发展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四)南湖水域生态保护方案;(五)基础配套设施的安排;(六)红色旅游资源等核心景观保护的措施;(七)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南湖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建设管控)禁止建设与烟雨楼、中共“一大”会址、革命纪念馆和仓圣祠等核心景观以

4、及南湖整体景观风格风貌不符的建设项目,以及危害安全、污染水体、妨碍游览的设施。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资源保护)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南湖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南湖的自然、人文资源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第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的景观资源,应当合理利用。列入历史建筑的景观资源,其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或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外观。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文资源,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发掘、整理和利用。第十二条(水质保护)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南湖水域的日常保洁工作,完善雨污分流

5、管网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南湖水域的清淤疏浚。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湖水域水质的监测。南湖管理机构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第十四条南湖管理机构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可以在南湖水域合理种植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按规定程序适量放养能改善水体质量的水生动物。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南湖有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噪,保护好植被、水体、地质地貌等南湖资源。禁止侵占、填埋湖面和河面。第十六条(经营管理)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设置商业经营网点。督促交通、游乐、住宿、餐饮等经

6、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南湖管理的各项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第十七条(限制性规定)在南湖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二)设置游船码头;(三)举办大型游乐、文化、体育、商业展销活动;(四)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南湖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摆摊、圈地、占点;(二)擅自在水域养殖、种植、捕捞,擅自放养水生动植物及投放饵料;(三)擅自在指定区域外垂钓;(四)擅自

7、进行游泳、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第十九条南湖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通讯、消防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建立标牌标识系统。第二十条经批准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除观光游览、执行公务的车辆和船舶以及残疾人专用助力车辆外,其他车辆和船舶禁止进入南湖,属城市道路的路段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南湖出入口设置停车场,合理分流南湖周边车辆。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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