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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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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腐败论文国家制度论文: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摘要]司法腐败在社会学意义上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并在发展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辩证法,即发端于个人心理的堕落,助长于社会心理的病变,终止于国家制度的瘫痪。遏制司法腐败应当重点把握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按照系统科学方法采取防治措施,在元素、结构和环境三者间创造和谐关系,以达到司法系统拒腐防变的目的。[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国家制度司法腐败是国家公权力腐败的一种具体形态,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①在司法活动中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司法等具体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2、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愈加密切,而司法腐败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也日渐凸显,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司法腐败并非一党一国的个别弊病,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普遍型病态现象,它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发展上存在一个有机的辩证逻辑,有效把握这一逻辑将有助于系统理解司法腐败的成因,从而总结出多管齐下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举措。一、司法腐败原因的社会学观察(一)个人心理层面观察——司法人员的名实之悖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具备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群体,而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则是这一群体出现了名实之悖。法律工作本身即是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运用于杂多的社会事实,以判明其中
3、的法律关系,实现“名实相符”,作为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形式,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心理的腐化蜕变最易被人们查知,而这一腐化蜕变的过程还存在一个由个体向群体的发展趋势,形成名实之悖的两个不同阶段。名实之悖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将法律作为做买卖、谈生意的筹码。司法工作者毕竟是肉身凡胎,在他们身上并存着法律意志、机关意志以及个人意志,意志间的冲突在个人心理层面产成了滋生腐败的直接温床,“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1],因个人心理扭曲而将个人不法利益、集团关系利益置于法律公共利益之上,是他们背弃
4、捍卫法律神圣使命,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名实之悖的第二阶端表现为集体的、普遍的司法群体性腐败,司法机构渐渐失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甚至沦为炮制不公、卖法渔利的暴政工具。“履霜,坚冰至”,大面积的司法系统腐败亦是由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联合发展而来。(二)社会心理层面观察——法律信仰的形而上学“法律信仰是主体在对法律现象感受和对法律价值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念,是主体对法律的坚信和崇拜,是主体内心的价值追求与法律价值取向的一种心灵相契。”[2]法律信仰的主体既包括捍卫法律神圣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一般社会公民,并且后者对法律的信仰构成整个社会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法律信仰的缺失意味
5、着社会心理层面的动摇,社会大众从对司法人员的失望进而转变成对法律本身的失望,产生“显规则”渐次让位于“潜规则”的严重病态社会现象。作为“软件”的司法环境遭到司法腐败的侵蚀,还将导致作为“硬件”的国家制度在效力上不断减弱,使司法腐败最终恶化到无以复加的顶点。(三)国家制度层面观察——制度设计的二律背反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的异化,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适性,造就林林总总的“街角社会”和“地下帝国”,最终在国家制度上造成不可修复的硬伤。对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遏制司法腐败,各方学者提出大量见仁见智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二是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不
6、当因素的干扰。但是,单纯的依赖制度设计,却会陷入一个二律背反的怪圈,造成在遏制司法腐败上的两难处境。先看第一种思路。如果监督者是必要的,则一个国家里应当存在监督者a1,但为了监督a1还需要设立一个监督者a2,同理,还需要衍生出监督者a3、a4、a5……于是形成逻辑上的无穷后退难题——“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检察院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法院则是法律最终裁决地,对检法两家而言,非权力式监督大多流于形式,而权力式监督又会损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和法律裁决的终局性,更何况监督权如果被不当利用,本身就会异化为腐败了的权力,变成某些权力者干扰司法的工具,为他们在“法治”中掺入“人治”因素提供了正当性。再
7、看第二种思路。在公检法三家中,公安机关本身是地方政府的部门之一,而检察院、法院的人、财、物权都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同样不可能摆脱来自地方政府干涉。另外,部分地方党委将政治上的领导变为具体案件中的指示,而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将集体监督变为个人命令,都为司法腐败提供土壤。“从宏观层面上看,法律本来是用以缩减复杂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与政治的错综复杂使得法律本身也复杂化了”[3],因此以“奥卡姆剃刀”来维护司法独立性是制度设计上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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