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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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网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之我见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之我见  买卖合同交货后买受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  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节约诉讼资源。失去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时效计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就支付货款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

2、时支付。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可以排除同时支付情形的除外,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视为对还款日期的重新约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  一、出具欠款条不是收货确认,而是对欠款关系的确认。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收取出卖人货物后,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后,应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可视为同时支付,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凭收货凭证足可以主张权利了,没有必要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款条,欠款条是欠款关系的确认,如果欠款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应从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

3、讼时效,没有约定的,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相同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这二条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

4、出现了分歧,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同时支付。如何正确适用这二条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全面掌握案件的实质了,主要要分析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出具凭证的意思表示。如果买受人出具凭证证明收货的,可以认为要同时支付货款,如果出具凭证证明欠款关系的,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明显可以认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债权人收取欠款条时,权利没有侵害,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才受到侵害。  《民法

5、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接收欠款条的,说明出卖同意认可该欠款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欠款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的权利才受侵害,由于该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债权在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权利才受侵害,如果认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相当于认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权利即受侵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诉讼时效制度不能滥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6、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第二十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本意不宜滥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滥用诉讼时效必将违反这一原则。19

7、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的前提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后需立即付款的,由于买受人无款可付,于是,写出一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欠款条,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在交完货而不能按约定收到货款的,其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原本约定还款的时间比出具欠款条的时间更上早,这种情况下,出具欠款条相当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主张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所以,从出具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符合

8、法律规定,但该批得出来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滥用,被误读现象,这是非常遗憾的。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是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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