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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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民法的方法:一、   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例: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二、   把握

2、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为何如此规定?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三、   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第一章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

3、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民法的概念:(1)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2)   定义:调整平

4、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解:财产的条件:一、   具有效用(使用价值)二、   具备稀缺性三、   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四、   具有合法性(3)   民法的特征: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3.  学习民法的方法:一、   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例:出生:产妇生下死胎,

5、不为出生。为何?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二、   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

6、、乙,则由乙之姐继承。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为何如此规定?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三、   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第一章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

7、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民法的概念:(1)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2)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解:财产的条件:一、   具有效用(使用价值)二、   具备稀缺性三、   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四、   具有合法性(3)   民法的特征: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

8、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3.  学习民法的方法:一、   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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