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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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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研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前沿科学、
2、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三类进行布局建设。-9-第三条学科重点实验室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重要领域,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在科学前沿、新兴、交叉、边缘等学科以及布局薄弱与空白学科,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研发基地。第四条省市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
3、略布局,以解决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瓶颈问题为目标,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基础研究能力,主要依托地方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研发基地。第五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是面向我省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促进产业行业技术创新,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主要依托重点产业行业的企业建设的研发基地。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
4、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9-第二章职责第九条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二)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第十条
5、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9-(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四)组织
6、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经依托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批复。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并组织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第十三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定位,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
7、域有重要影响;能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研任务;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三)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具备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和管理人员队伍。-9-(一)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二)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三)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其他各类实验
8、室,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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