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整理(上海交大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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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考点整理第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如何理解惩罚性赔偿金?(书185)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民事责任重要形式之一。其由赔偿与惩罚两部分组成,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在于惩罚与遏制不法行为,同时还有激励受害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功能。惩罚性赔偿是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不法行为人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是国家出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而对民事赔偿关系进行强制干预的结果。我国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规定:

2、“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另外《食品安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均有规定。2.(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谓的一般条款,怎么理解一般条款?(书155)(2)对商誉损害是否只限于竞争对手?有无一般条款予以规制?(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而言的,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包含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概括规范。一般条款并不指向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

3、为全部归入该条款而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充法律具体条款的漏洞,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从而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在各国或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国际立法文件中,一般条款的具体表述虽然形式各异,但其最核心的内容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条的理解有

4、“法定主义说”、“有限的一般条款说”和“一般条款说”的不同理解。法定主义说支持者将“违反本法的规定”限定在其第二章所列明的11种情况,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此之外进行认定。这显示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明显的封闭性。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实际上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但这样会过于僵化,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一个特点就是其不确定性和包容性,甚至有“不管法”之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各国也是通过以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一般条款使具体列举之外的可能产生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含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

5、内。这样的一般条款可以起到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封闭性的作用。应从合理解释现行规定和完善立法两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强、包容量大的功能。从合理解释现行规定的角度讲,应从现行规定的现状出发,考虑到不同领域法律问题的性质,将其理解为有限的一般条款。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定主义,对于须予以行政处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该法第2条第2款将其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意义,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而由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实行法定主义(概括主义),对于受害人请求民

6、事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则可以根据个案将其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讲,可以去掉该法第2条第2款“违反本法的规定”几个字,或者在第二章增加规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作为兜底条款。这样,执法机关就可以依据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条款在被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去认定其他不正竞争行为,将第2条真正改造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行为之外认定了大量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7、注册使用域名、商标反向假冒等。(2)不限于竞争对手,只要是有某种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即满足主体要件。商业诋毁,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诋毁商誉行为的民事责任来说,其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类似,但这里强调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竞争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

8、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一般认为,商业诋毁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是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条件,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经营者所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等行为则应以一般侵权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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