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酒标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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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酒酒标的设计规范  篇一:葡萄酒标识规定协议(中文版)  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  葡萄酒标识规定协议  堪培拉,XX年1月23日  本协议缔约方:  根据XX年12月18日在多伦多签署并于XX年12月1日生效的酿酒工艺互认协议(以下称作:互认协议)之第6款第2条(内容),互认协议各方同意通过谈判订立关于标识方面的协议:  根据(葡萄酒)行业于XX年10月5日在加州索诺玛针对《葡萄酒标签规定》达成的《声明原则》;  各缔约方承认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规范葡萄酒标示的国际义务,尤其是在预防使用欺骗性标示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方面更承担着责任;  (缔约方)承诺在葡萄酒标签内容中向消费者提供

2、充分(准确)信息;  各缔约方承认各方的本国法律都有其正常的管理规定;也意识到有关葡萄酒标识中存在的不同管理规定,增加了葡萄酒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成本;  希望根据1994年4月15日世贸组织《马拉喀什协议》(以下简称世贸协议)重申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并根据这些权力和义务规定,在葡萄酒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障碍;并希望通过采纳葡萄酒标识通用规定,促进葡萄酒国际贸易;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款  定义  下列定义将适用于本协议中:  (a)“通用强制性标识信息”指第11款中指出的:原产国、产品名称、净含量、及实际酒精含量;  (b)达到“一致通过”,指根据理事会规定程序通知要求,

3、没有任何(缔约)方在会议过程中对所提出决议、建议、或认识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及在会议完成之日起45天内向理事会主席就相关决议、建议、或认识备案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  (c)“理事会”,指根据本协议第14款内容,(由缔约相关方)建立的缔约方理事会;(d)“标签”,指任何写在、印刷在、喷刷、标示在、拷花在、铭刻在葡萄酒容器上,或固定在葡萄酒容器上的品牌、标示、标记、图案或其他描述性事物;  (e)“国家强制性标识信息”,指由进口方强制要求的常用强制信息之外的标识性息;(f)“视线范围”指不包括底部和瓶盖在内、无需转动葡萄酒容器可以看到的葡萄酒容器上的视线范围;  (g)“葡萄酒”指按照出口方的

4、规范机制所许可的酿造工艺,仅采用鲜葡萄、葡萄汁、或其他鲜葡萄制成品作为原料进行部分或完全的酒精发酵而产生的饮品,其酒精体积百分比含量在7%至24%之间;  (h)“WWTG”指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  第2款  目标及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采纳通用标识信息及减少不必要的标识方面的贸易壁垒,目标是促进协议缔约方之间的葡萄酒国际贸易;  第3款  国际义务  1.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将不限制缔约方在世贸组织协议中的权力和义务。  2.本协议中任何内容不干涉缔约方的各项现行协议,也不排斥某缔约方或缔约各方与第三方国家就葡萄酒标识达成的协议。  第4款  与世贸组织协议一致,涉及(葡萄酒)标识的措施应

5、当透明、不带有歧视性,在采纳和运用(这些内容)过程中应当与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内容)相符合,并且不能被用来妨碍和影响本协议的目标和目的。  第二部分  通用标识规定  第5款  葡萄酒标识相关规定  1.任何情况下,缔约方在所管理的葡萄酒标识都要提供清晰、明确、准确、真实、  不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内容。  2.根据第10款和条内容规定,除通用强制信息和符合该国法律、规范、规定及禁例的国家强制信息以外,进口方应当允许其它标注信息。  3.进口方应当允许标识中的信息在包装容器中重复,是否以相同形式都可以,只要符合其法律、规范和规定。  4.本协议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妨碍缔约方,在遵守世贸协议的前

6、提下,采取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措施。  5.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在标签内容中披露酿酒工艺过程。  第6款  通用强制信息标识位置及展示  1.进口方应当允许通用强制信息出现在任何一个视线范围内。根据第8款和第11款第条规定,只要通用强制信息展示在任何一个视线范围中,就应当已经符合通用强制信息位置的相关规定。  2.在满足其法律、规范、规定情况下,进口方应接受通用强制信息标注在超出某一视线范围之外地方的情况。  第7款  通用强制信息:宽松限制原则  1.对于通用强制信息,若某一进口方对其所辖市场采用和维持的标识规则比本协议所订规则宽松,则本协议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相关方出口(产品)所带的标

7、识内容服从该进口方规则。  2.某一进口方其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标识少于4项通用强制信息时,则应仍然允许标注所有通用强制信息的内容。  第8款  通用强制信息展示方式和使用语言  1.进口方可以根据其法律、规范、规定要求在其领土范围内使用一种或两种官方语言描述通用强制信息。  2.以两种语言以上方式展示通用强制信息时,进口方可以要求不同语言所描述信息保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3.进口方可以要求通用强制信息标识清晰明了,与背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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