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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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41016-2017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7年6月30日-3--3-兽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提出兽药经营申请者二、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四、审批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批准::1、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

3、农科局窗口。地址:砚山县林业局一楼。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卢顶联六、申请材料表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书面申请书■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复印件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3经营者工商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复印件要清晰。4经营者“兽药经营GSP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复印件要清晰。-3-5兽药GSP现场验

4、收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复印件要清晰。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复印件要清晰。7经营者免冠照片□原件■复印件2份1寸红底照8兽药质量管理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复印件要清晰。9其他工作人员名册及信息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应当完整、清晰,载明足够的信息10经营场所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复印件要清晰。11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相关设备设施清单□原件■复印件1份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应当合理,相对独立,设置明显的标示12各项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和购销管理表册■原件□复印件1份应当真实、准确、

5、完整、清晰,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窗口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经核查申报材料无误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申报,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资质资格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十、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县林业局一楼)。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6、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二)受理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在5工作日内受理。(三)初审由砚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信息,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开展实地核查,得出核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四)审核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兽医股应对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进行审查。(五)复审县局分管领导审核,对县局兽医股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六)公示对拟批准的,网上进行公示。审批-3-经公示无异议的,局分管领导审查后,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7、理由。十二、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县林业局一楼)。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6-3138143咨询地址:砚山县林业局一楼。3、网上查询:砚山政务网: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3(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政务中心农科局窗口,砚山县林业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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