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

ID:19328746

大小:3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1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_第1页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_第2页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_第3页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_第4页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第418章 第9条无须付酬金予管理局成员一摘要: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1991年制定)[1991年7月19日](本为1991年第100号)第418章 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规划师注册条例》。(1991年制定)第418章 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5条选出的管理局主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

2、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理事会”(Council)指学会的理事会;“研讯委员会”(inquirycommittee)指根据第21条设立的研讯委员会;“注册主任”(Registrar)指根据第10条委任的专业规划师注册主任;“注册事务委员会”(registrationcommittee)指根据第16条委出的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纪录册”(register)指根据第7条设置的专业规划师注册纪录册;“注册专业规划师”(registeredprofessionalp

3、lanner)指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违纪行为”(disciplinaryoffence)指第20(1)条列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管理局”(Board)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规划师注册管理局;“学会”(Institute)指由《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53章)赋予法团地位的香港规划师学会;“学会会员”(memberoftheInstitute)指根据学会章程是学会会员或资深会员的人;“覆核委员会”(reviewcommittee)指根据第25(2)条委出的覆核委员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

4、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1991年制定)第418章 第3条管理局的组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第II部规划师注册管理局(1)现设立一个名为“规划师注册管理局”的机构,管理局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团,并有法团印章。(2)管理局由理事会委任的不少于9名成员组成,除此以外并可包括1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3)根据本条所作出的每项委任均须在宪报公布。(4)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须是学会会员。(1991年制定)第418章 第4条任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

5、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1)由理事会委任的成员─(a)任期为4年或委任条款所指明的较短期间;(b)可发出书面通知向管理局辞去职位;及(c)在符合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再度委任。(2)任何成员如─(a)已连续8年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或(b)在任何10年期间内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超过8年,则不可获再度委任,但自他不再出任成员之日起计2年后,他便有资格获再度委任,犹如他从未获委任过一样。(3)行政长官委任的成

6、员的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4)如管理局信纳任何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a)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自愿安排;(由1996年第76号第91条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b)因身体或精神疾病而丧失履行成员职务的能力;(c)不再通常居于香港;(d)被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期执行;(e)被裁定有作出违纪行为;或(f)被管理局认为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其管理

7、局成员职能,不论是否有其他免职理由,管理局可藉书面通知将该成员免任。(5)凡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辞职,或因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在某段期间执行其成员职能,理事会可委任另一人─(a)在该段期间暂代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成员出任其职位;或(b)出任辞职成员的职位,直至该成员原来任期届满为止。(1991年制定)第418章 第5条主席(1)管理局成员每年须互选出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两次选举之间不得相隔超过15个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