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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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20)出让合同第号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二○○年月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府土用(200)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

2、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

3、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二○○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  元。其中,乙方原支付的投标(或拍卖、挂牌)保证金元相应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定金余额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即二○○年月日前,向上海市房屋

4、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二○○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

5、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除上述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当向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其他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付款方式为:  (1)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额;  (2)分期付清上述费用:  第一期: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支

6、付;  第二期: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支付;  第期: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支付;  第七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1、现状土地条件;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7、(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8、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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