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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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的五项管理制度  附:  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校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我院以外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

2、项技术服务。  5、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须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术前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  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医院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科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师使用。  4、药房人员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医嘱发药,并建立处

3、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可以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一是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下去可能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种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

4、实施手术。  四、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妊娠手术的登记和证明查验制度  1、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2、证明有三种,具备其中一种方可施术:(1)省卫生厅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2)当地人口与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3)因未婚先孕或其他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的,提供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  3、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五、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1、要加

5、强检验科、B超室、产科的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对B超室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做到人人熟悉“两禁止”制度。  2、督促相关科室人员严格遵守“两禁止”制度,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3、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形式,鼓励全社会举报“两禁止”的案件,建立社会监督入舆论监督机制。  4、对举报者要予以保密。  5、对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查证情况属实的案件要严厉惩处。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  姜屯中心卫生院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规定  第一条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

6、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超声诊断

7、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规定,并对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依法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  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的重要性,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  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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