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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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权属依

2、法转让、抵押、租赁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  房地产交易应当在政府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不得违法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产交易、产权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土地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

3、)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实施房地产交易公开管理,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等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买卖、交换、赠与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4、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六)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条 房

5、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等状况;  (五)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六)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七)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房地产交付使用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按照

6、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发票、当事人身份证件、转让合同文本、产权登记审核图纸等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办理交易手续的申请,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在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予以受理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手续;  (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事人持房屋转让契约和前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办理土地

7、使用权登记。当事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办理转移登记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个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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