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转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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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足球转会制度  篇一: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足球字(XX)546号  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  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  现将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运动员转会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中国足协转会通知  抄报:体育总局办公厅、竞技体育司、政策法规司、科教司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足球运动发展,规范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

2、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的国内及涉外转会活动。  第二章运动员类别  第三条中国足协所属会员协会的运动员分为业余或职业运动员。  第四条运动员身份  一、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  二、运动员可报销的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不影响运动员的业余身份;  三、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收取报酬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运动员的身份由中国足协核定。  第三章运动

3、员注册及参赛资格  第六条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的运动员,才能以职业或业余身份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种比赛。  第七条运动员应在中国足协规定的注册期内到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办理运动员注册或备案。  第八条运动员注册时间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由中国足协认定参赛资格。  一、运动员从未在中国足协以外的国家协会的俱乐部注册。  二、运动员根据中国足协转会规定从国内一俱乐部转会到国内另一俱乐部。  三、外籍运动员(指拥有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会籍,即在这些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1、从一国家协会

4、的俱乐部转会到中国足协所辖的俱乐部;  2、执有原俱乐部所在国家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  3、未受到国际足联或其效力俱乐部的国家足协的任何处罚;  4、未有违约现象。  第四章国内职业运动员转会  第十条职业运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在职业俱乐部注册为职业运动员;  三、已与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十一条“自由人”  一、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二、不再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如在第一次转会期结束前,俱乐部明确提出不再与运动员续

5、约的,运动员可以在所在会员协会申请注册为“自由人”。  三、俱乐部拖欠运动员工资奖金超过5个月,运动员可在60天内(最迟不超过每年运动员转会规定的期限),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联赛委员会报告,存在争议的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相关联赛委员会核实确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俱乐部存在拖欠运动员工资奖金问题的,被拖欠工资奖金运动员可在所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如其本人提出转会,则可以“自由人”的身份列入当年的转会运动员名单。  第十二条运动员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自由人”代表俱乐部比赛,均需办理转会。  第十三条

6、重新获得业余身份  一、职业运动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三十天的过渡期;  二、过渡期从运动员在职业俱乐部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三、职业运动员在另一俱乐部重获业余身份后,原俱乐部不得向现俱乐部要求补偿。下列情况除外:  1、运动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职业身份的,其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可要求中国足协进行调查,做出是否获得补偿的决定;  2、运动员在上一款情况下再次变更所属俱乐部的,其以业余身份注册过的俱乐部不得索要补偿;  3、若有关俱乐部对重获业余身份的运动员代表新俱乐部比赛有疑问,可请求中国

7、足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停止踢球  一、不再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佣他的俱乐部的注册运动员,时间从运动员停止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如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则从被处罚之日计算;  二、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  三、如职业运动员不再参加正式比赛超过三十个月,运动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8、一的运动员,不予列入转会名单:  一、被俱乐部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二、尚在中国足协处罚期内的;  三、尚未履行中国足协裁决的;  四、运动员与俱乐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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