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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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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成都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开展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构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企业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在青羊区内注册登记工商和税务关系、且从事科技活动、没有专利侵权行为的企业;第四条知识产权试点企业1、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机构,有领导分管,落实相应的
2、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2、专利管理、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3、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4、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45、企业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年度专利申请量3件以上(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第五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强化专利信息利用,定期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专利分析与研究活动。2、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制定适合企业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3、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4、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5、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年度专利申请量不低于6件(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3、,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第六条申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应提供资料如下:1、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专利汇总表。4、申请专利示范企业的,上一年度应已获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第七条青羊区每年开展一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须在每年8月底前通过青羊科技网(www.qyst.gov.cn)上申报系统提出,并报送4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至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授予“青羊区专利试点企业”和“青羊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第四章考
4、核与管理第八条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工作。第九条企业专利试点、示范期限为叁年,实行动态管理。试点、示范期满后,企业应提交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总结,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企业保留“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未通过考核的企业给予一个考核年度的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十一条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1、对首次获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补助经费3万元,首次获得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补助经费5万元,补助经费在区当年预算批复“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中统筹
5、安排。补助经费用于企业专利的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等。2、青羊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计划重点扶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4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示范企业。4、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和专利实施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和专利成果奖。5、对申报区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评审通过的情况下预以优先立项。6、优先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提供专利宣传、培训、咨询、专利纠纷、专利维权、专利信息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7、组织参加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和对口培训等。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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