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质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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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之质证制度研究民事诉讼之质证制度研究本文来源:论文http://www.xzbu.com/摘要:民事质证制度不仅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庭审阶段的重要环节,因而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缺。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不仅为司法实践忽视,而且也一直为法学理论所旁落,显然,这与民事质证制度的应有地位极不相称,并有悖于民事诉讼立法之初衷。因此从观念上正视民事质证制度,并从理论上进行深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关键词:民事诉讼质证制度一、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通

2、过其作用体现出来的。质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定以有坚实可靠的证据为依托,而坚实可靠的证据又来源于质证程序的遴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就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由此可见,质证是人民法院查证证据是否属实的必经程序,因而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质证程序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质询从而确定证据程序的证据遴选程序。证据之所以要经过质证遴选程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与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着层次上的差异。当事

3、人提供的未经质证的证据实际上是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要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意义上的证据,还必须经过去伪存真的证据遴选程序,这一遴选程序就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质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伪证等非法证据的客观存在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设置质证这一证据遴选程序的必要。(二)质证是冲突主体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从法院的角度说,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因为质证过程就是人民法院确定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过程;但从当事人的角度说,质证则是冲突主体实现民事诉权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通过质证一方面可以使证据材料摒弃其“材料”属性而向定案依据方面靠拢,另一方面又为冲突主体展示自己

4、的举证能力并抑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力主提供了机会.冲突主体正是利用这一机会极力地否认或削弱对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以达到抑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力度并增强自己的举证力度之目的。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环境里,冲突主体诉权的实现和满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仰仗于其自身的举证力度和对对方当事人举证力度的抑制程度等两方面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受趋利观念的驱使,冲突主体对案件事实能否朝着有利于自己方面发展的关切程度(即使案件事实是建立在虚假的证据之上)远远胜过于对案件事实本身是否真实的关切。正因为如此,冲突主体便会利用质证这一程序充分展示其举证能力,使案件事实朝

5、着有利于自己方面认定从而实现自己的民事诉权。〔三)质证是法庭辫论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和经过质证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并驳洁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活动。显然,如果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就会因失却“子弹”而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或驳洁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辩论必然缺乏生气,并且毫无价值。由此可见,质证程序是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弹药库”,是法庭辩论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程序。综上所述,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冲突主体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是法庭辩论程序得以

6、顺利进行的基础,因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缺。二、质证的构成要素所谓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质证通常表现为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等形式。它既是当事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又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判断和筛选证据的重要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向法庭出示和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究竟由哪些要素构成,不仅一些司法实践部门对此不甚明确,即使法学理论界也相当模糊。笔者认为,质证由以下三部分要素

7、构成:(一)质证的主体质证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它是权利与责任的复合体。因而,所谓质证主体,就是指质证权利与责任的承受者。究竟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质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观点各异,有人认为案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是质证主体,有人则认为只有原、被告双方才能成为质证主体。笔者认为,判断其主体是否质证主体的根本标准就在于该主体是否与案件真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是质证主体积极行使质证权的动因,而且是质证主体承担质证不能后果的依据。根据这一判断标准,能够成为质证主体的有:(1)原告;(2)被告;(3)诉讼第三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

8、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看,他参加到诉讼程序中的根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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