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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418(颁布时间)20110501(实施时间)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七号(文号)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2011年1月20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于2011年5
2、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4月18日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加快建设、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分级负责、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3、,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爱路护路意识。每年11月为爱路护路月,11月10日为爱路护路日。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不低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2%;(二
4、)上级扶持资金;(三)公路损失赔(补)偿费;(四)其他资金。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城镇规划和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编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 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公路设计,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新建、改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
5、规定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需要占用农田(地),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面附着物的,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配套设施,设置公路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对县道进行养护,保持路面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路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
6、致使公路损毁、交通中断的,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复,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修复;难以及时修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地点和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乡道、村道的养护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中标人承包养护,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二十条 县道、乡道、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
7、外缘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禁止在公路保护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县道的绿化、美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绿化、美化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路保护用地内的林木更新采伐,须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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