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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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保证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桥指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危桥改造工程包括大修(加固)、改建(重建)两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危桥项目库的县、乡、村道桥梁改造工程。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危桥改造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

2、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的指导工作,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为专业养护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负责所辖专业养护公路危桥的养护和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危桥的养护和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二条列入项目计划的范围:原则上为危桥改造项目库内的桥梁。新发现的四、五类的桥梁,经桥梁

3、技术评估,并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定后,可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条县(区)危桥管养机构应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本辖区的危桥年度改造计划,要综合考虑桥梁所在线路的重要性、交通量以及桥梁技术状况等因素确定改造顺序,对于已采取或拟采取封闭交通措施的危桥,要优先上报。编制后的年度建议计划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并审核各县(区)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五条危桥改造计划经省公路管理机构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计划编报程序报批。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4、建设资金除省、市、县三级政府补助外,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筹措。具体改造资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积极申请争取国家及省公路危桥改造的补助资金。2、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危桥改造工程补助。3、县(区)财政应在年度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危桥改造项目县(区)配套资金。4、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款、通过民主决策的“一事一议”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筹措的资金。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对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足额到位,并与国家、省、市补助资金配套使用。第三条公路

5、危桥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按程序及时向施工单位计量支付工程资金。 第四条县(区)财政部门须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格资金拨付手续和程序,建立健全公路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督导和检查。第五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危桥改造工程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设计资料,并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第二条为保证设计质量,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危桥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第三条除需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外,

6、县道危桥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村道危桥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同时报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六章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第四条危桥在未改造前,其管养单位应加强危桥巡查、定期检查制度。评定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应及时设置限载、限速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评定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及时设置危桥警示标志,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通过发布路况信息通告、在桥头设立绕行标志或修筑便道、派专人昼夜看守等应急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避免车辆堵塞。第一条危桥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

7、主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公路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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