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或注销》流程图(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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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或注销》流程图(其他权力)行使权力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审查与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报请市司法局审批,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补正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申请变更材料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变更名称的,提交变更申请,载明变更原因和

2、变更后的“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变更申请,载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执业场所的,提交变更申请,载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执业场所地址”。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谢注销材料包括:对不具备继续开办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

3、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准予变更或注销准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核准登记。不准予变更或注销不准予变更或注销的,应自作出不予以变更或注销决定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责任科室:基层指导科监督电话:0417-2990867联系电话:0417-665603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公布取消司法行政工作中: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初审市司法局《律

4、师在本市执业变更》流程图(其他权力)行使权力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审查与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补正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申请变更材料包括: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

5、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规定情形的证明;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3、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4、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市司法行政机关应

6、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核准登记。不准予变更或注销不准予变更或注销的,应自作出不予以变更或注销决定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责任科室:律师工作管理科监督电话:0417-2990893联系电话:0417-6656029申请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司法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流程图(其他权力)行使权力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

7、101号)第三十一条审查对公证机构或各市(县)区提交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上报按照司法部制定的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备案。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公证机构对该公证员重新进行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责任科室:公证工作管理科监督电话:0417-2990893联系电话:0417-6656028考核公证

8、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提示:申请材料包括:1、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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