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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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二OO六年四月三日修改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

2、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六条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

3、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规划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两证”—15—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市规划,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

5、、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强空间管治,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近现代优秀建筑,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第七条—15—《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

6、003-2020年)》确定:市区地域空间除城镇建设空间外,其余大部分地区主要以绿色开敞空间进行管制。根据管制的不同要求,绿色开敞空间分二大类用地进行引导管制,即限制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根据管制要求不同,又分严格限制建设区和一般限制建设区。严格限制建设区内除城市必须安排的配套设施和已确定的旅游及休闲运动项目外,严禁其它一切新项目入区开发,特别是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对区内有污染的项目应依法限期搬迁,对原有农村居民点有条件的尽可能迁建,逐步恢复自然生态景观;一般限制建设区内应以农业生产为重点,可适

7、当安排农村农民建房,禁止大规模开发利用;有条件建设区用地内乡村应相对集聚布置,以中心村建设为主,农业空间应进行园区化建设与管理,提高土地的集约效益。第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包括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应征求国土、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在山体坡地、河网平原和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进行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进行建(构)筑物建设。禁止在工业、仓储用地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禁止企事业单位在现有用地内建设成套住宅。第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

8、批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划要求确定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并标明具体坐标或相关尺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线,包括阳台、雨篷、踏步等;地下建(构)筑物不得逾越用地红线,包括地下工程管线及防护设施等。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规划要求划定绿线,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四条—1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类文保单位维修、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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