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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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韶关市城乡规划局2008年4月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建设项目选址管理-5-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0-第四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类)-22-第五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管线类)-39-第六编村镇规划管理(暂缺)-54-第七编城乡规划监察制度-55-第八编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规定-67-第九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70-第十编附则-74-附件2-1:韶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75-附件2-2:韶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77-附件2-3:韶关市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依据-79-附件4-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批申请表(建筑工程类)-80-

2、附件4-2: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82-附件4-3: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审定同意书)-83-附件4-4: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房屋类)-84-附件4-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申请表-88-附件4-6: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89-附件4-7:建设项目监督验收登记表-94-附件4-8:调换建筑施工图申请表-100-附件4-9:零星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01-附件5-1:韶关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03-附件5-2:建设项目监督验收登记表-104-附件5-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09-附件7-1:市城乡规划局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流

3、程-111-附件7-2:违法行为接受处理通知书-112-附件7-3:违法建设立案审批表-115-附件7-4:违法建设(搭建)现场勘查记录-116-附件7-5:询问笔录-118-附件7-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0-附件7-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3-附件7-8:行政处罚告知书-124-附件7-9: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127-附件7-10:行政处罚决定书-128-附件7-11:违法建设结案报告-131-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第二条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4、作适用于本导则。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审查办理制度,即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第四条科室审查办理的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初步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分较为重要的项目,科室可征询局总工办意见,分管领导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局总工办出具意见。第五条局审查办理项目,由科室签署初审意见,报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由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或提请局务会议审查。局总工办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总工办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和组织技术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等两种方式进行办理。对于部分情况复杂且影响较

5、大的建设项目,总工办可以要求召开技术审查扩大会议进行审查。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局总工办根据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签署意见,交由科室呈局长批准。第七条规划审批流程图:局办项目规委会办项目会办项目窗口收件经办人初审科长审核科办项目总工办审核或局务会议讨论规委会会议审议总工办签署意见科室办理局领导签发窗口发件注明:窗口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第八条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技术审查鉴定或者规划委员会讨论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局总工办,同时通过办事窗口书

6、面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局要求完善技术审查程序后重新报请行政审批。第九条科室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主办科长负责;局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总规划师负责;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由局长负责。第十条为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开,各司其责,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设立技术审查小组,对审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小组由总规划师负责,技术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城市测量标准和数据格式的现势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比例不小于1:1000,建筑方案和施工图的比例不小于1:500,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我局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第十二条修

7、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严格遵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必须遵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明显不符合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调整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凡属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的事项,均由窗口统一接件并根据类别交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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