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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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颁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发文号】闽政办[2003]86号【颁布时间】2003.07.15【实施时间】2003.07.15【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闽政办[2003]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五日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幼林抚育间伐、调

2、整树种结构的力度,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在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1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2 农村集体经济组

3、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培育目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重新报备。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各类培育目标的控制比例。  (二)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1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单位,可对森林经营方案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各培育目标的龄组划分标准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2 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林

4、木主伐年龄。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短周期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表》(以下简称《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因集约经营等原因需要突破《主伐年龄表》规定的主伐年龄的,由经营者按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提出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3 《管理办法》、《主伐年龄表》中未列树种的、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根据需要适时制定。  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一)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禁无证采伐,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  (二)因行政辖区调整

5、、林业体制改革重组等原因,需将若干个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合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配采伐指标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可按照各乡(镇)、村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可伐森林资源和伐区规划顺序等,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对林权到户、联户的村,避免将采伐指标分得过于零碎,应指导他们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协调好先后顺序,相对集中使用采伐指标。       (四)1998年以前营造的,个私规模达5000亩、企业规模达2万亩以上的,可申请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单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

6、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以及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森林资源数量给予单列。  (五)采伐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下简称竹林),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有关单位在“十五”采伐限额内安排。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采伐限额中安排。  三、抚育间伐的管理  (一)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有关地方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修订。抚育间伐方法提倡采用机械疏伐等,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并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抚育间伐规划,并加强

7、对施工作业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二)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指标;胸径大于5厘米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计入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但所消耗的蓄积量必须按消耗结构计入采伐限额指标。  (三)抚育间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如仍不能满足抚育间伐需要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也可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争取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四、低产林分改造的管理  (一)低产林分改造的主要对象是:  1 

8、郁闭度在0.3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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