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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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civilairdefenceworksGB50134--2004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4-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3.3.2,3.3.3,3.3.4,3.3.5,3.3.6,3.3.10,

2、3.3.11,3.3.12,3.5.1,6.2.1,6.2.2,6.2.5,6.2.6,6.3.1,6.3.2,6.3.3,6.3.4,6.3.6,6.3.7,6.3.8,6.3.9,6.3.10,6.4.1,6.4.2,6.4.5,6.4.10,6.4.11,6.4.12,6.3.13,6.4.14,6.4.16,6.5.1,6.5.2,9.1.1,9.1.3,9.2.1,9.3.1,9.3.2,9.3.3,9.4.1,9.4.3,9.6.1,9.6.2,9.6.3,9.6.4,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

3、.1.7,10.1.8,10.1.9,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3.3,10.3.4,10.3.5,10.4.1,10.4.2,10.5.3,10.5.4,11.1.1,11.1.2,11.1.3,11.2.1,11.2.4,11.2.5,11.2.6,11.2.7,11.2.8,11.3.1,11.3.3,11.3.4,11.3.5,11.3.6,11.4.8,11.5.5,11.5.6,11.5.7,11.5.9,11.5.10,11.6.1,11.6.2,11.6.3,11.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4、须严格执行。原《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前言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国人防办字第51号文件要求,对《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进行修订。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逆作法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等。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术语一章。增加了逆作法施工一章。增加了坑道、地道掘进施工中喷锚支护规定。增加了

5、钢筋制作、泵送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定。调整、补充了防爆波活门、胶管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要求。补充了通风机、除湿机、消声设备、变压器安装内容。将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声、防火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合并为一章。删除了部分技术比较落后、与相关标准重复或不协调的内容。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北陵大街45-4

6、号,邮政编码11003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院上海市人防工程管理公司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起草人:周成玉王德佳陈楚平徐炜林胡炳洪李丽娟黄志强唐蓉沈瑞和王述俊王永泉孙正林高瑞清孔大力徐立成1总则1.0.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经过批准的施工

7、图设计文件;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4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必要的试验资料。1.0.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1.0.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1.0.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1.0.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1.0.8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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