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ID:19285189

大小:2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30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_第1页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_第2页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_第3页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_第4页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1025(颁布时间)19931025(实施时间)20050929(失效时间)市人大常委会[1993]第10号公告(文号)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

2、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3、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4、自改变。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建筑风格和地方特色。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地段,改建后应与传统风格相协调。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必须

5、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自建、联建项目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定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

6、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第十七条 自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

7、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