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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0111 【有效性】 失效 【颁布单位】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70111 【实施日期】 19870111 【失效日期】 19890922 【内容分类】 土地 【文号】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土地管理机构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八章附则 【名称】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题注】 (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2、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八章 附 则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
3、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4、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5、;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
6、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
7、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审批手续,更换证书。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
8、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地指标,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高产稳产农田。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征用或占用。 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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