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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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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923(颁布时间)19970101(实施时间)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3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灾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三条 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民群众参与防震减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七条 防震减灾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和支持地震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科技成果,增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3、。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省和震区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五)管理地震灾害预测、震情与灾情速报和地震损失评估;(六)参与震区救灾及制定重建规划;(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地)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以下简称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防震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应
5、急救灾任务;(三)落实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减灾措施,组织岗位应急反应训练;(四)检查、监督本行业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五)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测和地震损失评估。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台网布局,采用先进的地震监测与信息传输技术,逐步更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
6、四条 省内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地震监测台网、地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由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大型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和水库应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立承担特定观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站,接受当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实行专业台网监测同群测群防相结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凡纳入各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点)停测或撤销,须经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地震监测台站应按照地震观测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传输观测数据和异常信息。第十七条 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
7、立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分析预报和震情会商制度,进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提出中期地震预报意见,实行地震异常跟踪责任制。第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的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向社会发布。在已发布破坏性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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