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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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篇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0—X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XX]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XX]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2、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XX)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

3、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

4、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六十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  顾均邵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5、…………(3)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6)  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0)附录一名词解释…………………………………………………(11)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  比例表……………………………………………………(13)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础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5)附录四省级警犬基础用房面积比例表…………………………(16)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7)附件公安

6、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9)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

7、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臵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

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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