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

ID:19274300

大小:41.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30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_第1页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_第2页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_第3页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_第4页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3580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4号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3、。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第八条 一至四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至七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5、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对本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航道规划控制线按照航道规划等级的航道中心线或者现有深泓线向两侧予以控制,控制范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航道规划确定。  在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

6、范围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被划定为规划保留区的,同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为:  (一)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三)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四)社会资本投资;  (五

7、)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航行、作业的船舶、排筏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改进航道养护费征收方式,合理设置航道养护费征收网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方便缴费义务人就近缴费。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