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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137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及《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
2、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所属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3、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第六条公共排水设施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应保证公用排水设施的专项投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排水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
4、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确需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于施工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海、河等水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5、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其它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公共排水设施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向排水管理机构移交。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管理机构确认符合相
6、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第三章设施维护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确定:(一)公共排水实施的维护,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养护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
7、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负责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负责。(四)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它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建立考核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排水设施的养护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每年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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