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电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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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用电安全制度  篇一: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应当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不允许超负荷运载。  4、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5、未经允许不得拉接临时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大功率电器。  6、移动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  7、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8、胶盖闸用于电

2、源开关使用时,胶盖闸内应装设与设备负荷相匹配的保险丝或易熔片,不准用铜丝或铁丝替代保险丝。  9、凡是电器(设备)自身电源线为三相插头的,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座,接地极不准甩掉不用。  10、对用电机械、设备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禁止同一开关设备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11、对漏电开关应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失灵的漏电开关应及时更换。  12、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灯泡要用磁灯口。  13、组合插座及插座电源导线应完好无损,不得吊挂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伪劣插座。  14、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

3、作业。  篇二: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

4、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

5、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

6、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九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

7、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十二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三条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

8、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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