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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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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篇一:常建〔XX〕116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 常建〔XX〕116号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和XX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08规范),省建设厅制订了贯彻意见,并组织修编了配套的XX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经研究,现将省建设厅《关于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的贯彻意见》(苏建价[XX]40号)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XX]107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可竞争费用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按09费用定额中规定标准计取。该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其中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均按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奖励费根据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即是否创建省
3、、市级文明工地)按相应的规定费率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终费率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等三部分合并列项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该费用的其他计价管理规定仍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常建[XX]81号)。 2、规费和税金 (1)省清单贯彻文件规费项目清单中增加住房公积金,列为第4项。 (2)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应按有权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施工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而
4、受到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现建筑工程排污费主要是噪音超标排污费。计取方法: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暂不计入;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排污费缴纳凭证载明的金额按实调整。 (3)安全生产监督费:根据省近期有关规定,该费用调整为按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的%计取,且更名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该费用开始计取的具体时间另行规定,未作新规定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4)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09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 (5)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人工
5、预算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1.工期定额执行标准和工期提前(压缩)要求按《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常建[XX]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赶工措施费按09费用定额中规定的标准计取。 2.工程类别和工期核定、承发包计价手册管理制度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暂估价中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时,同一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按08规范的规定
6、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等补全,其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在清单总说明中列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和措施项目清单补充项目应相应补充在各清单项目之后。 五、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的计取和人工预算工资单价发生变化时的调整,应按规定执行。 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的模板、脚手架等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应调整。 七、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08规范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计价条款,特别是针对08规范“工程价款调整”章节所列举的各种情况,具体调价的范围和方法的条款约定。 八、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备查管理办法、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九、08规范、09费用定额和本通知从XX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凡以前的相关文件和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凡XX年7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工程(非招标)均执行08规范、09费用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合同约定和原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
8、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08规范及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篇二:XX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A4) 陕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XX)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陕建发〔XX〕19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XX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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