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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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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篇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生效篇一: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报律师:我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2008年3月,与我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08年9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其只应退还借款本金,不应还利息。请问,甲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我公司的利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小李小李:甲公司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是指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2、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认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但我个人认为,该司法解释目前不能作为认定企业间借贷关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由于你们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此时确认本案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只有第(五)项似乎可以适用本案。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做出禁止性规定。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
4、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外,1996年9月23日最高院的《批复》从立法法的角度上来讲,属于司法解释,《合同法》属于法律,法律的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第12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1996年9
5、月23日的《批复》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基于上述事实,我个人认为,你们两个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你们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义务。辽宁中天律师所徐汝兰律师()篇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网传版)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伍百万圆整(¥)。第三条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即月利息为人民币(¥)。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6、1、借款期共计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汇付于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自收到甲方出借款项之日起,及时向甲方出具收到款项凭证。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地址:2、还款时间与金额:乙方足额还款后,甲方应当返还借款合同及乙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于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地址: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借款。2、甲方于借款期届满,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还款。(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所借款项,不得挪作
7、他用。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3、乙方逾期还款,逾期期间按月利率%计息。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其他规定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3、因执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将争议事
8、项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日期: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日期:__年月__日注:一、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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