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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篇一:333333333333333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篇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ofUrbanEngineeringPipelineComprehensivePlanningGB50289-98 3架空敷设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
2、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
3、符合表的规定。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篇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of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ComprehensivePlanning GB50289-98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1总则
4、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
5、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地下敷设 一般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
6、、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 带和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
7、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
8、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