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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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206(颁布时间)19950401(实施时间)20101220(失效时间)沪府发[1995]8号(文号)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第三章 有线电视传输网管理第四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第五章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保障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

2、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网。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的设立、建设、运行等活动。第四条 (管理原则)本市对有线电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行政区域性的传输网络、统一建设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主管部门)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协管部门)本市规划、房管、公安、物价、财

3、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有线电视实施管理。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第七条 (统一规划)本市有线电视的总体规划由市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新建的住宅,楼内应当安排有线电视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有线电视终端盒。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条件)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有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四)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五)有固定的播出场

4、所;(六)有必要的经费。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程序)需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应当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市广播电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中的有线电视台建设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市广播电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施工。有线电视台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广播电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报

5、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并取得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后,有线电视台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在单位内部设立闭路电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业务的维护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四)有固定的播出场所;(五)有必要的经费。第十一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程序)需设立闭路电视的,所在地在县或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

6、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或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筹建。闭路电视筹建中的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施工。闭路电视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市

7、广播电视局发给的《闭路电视播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变更程序)有线电视台需变更为闭路电视的,应当报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市广播电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三条 (终止程序)需停办有线电视台或闭路电视的,应自停办之日的三十日前,按原设立的审批程序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办。第三章 有线电视传输网管理第十四条 (联网规定)本市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由市广电局统一设立。新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必须依据本市有线电视

8、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并按本市有线电视联网规划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施工,由市或县、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市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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