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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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视

2、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四、行政审批条件12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3、决定》第12条规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资格的机构: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二)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电部门监控

4、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12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

5、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六)营业执照、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七)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设备安装、验收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附

6、件: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流程图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申请书(样本)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12附件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局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和市国家安全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广播电视管理科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6个工作日)广播电视管理科负

7、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经批准同意,申请人安装视频点播设备检验合格,核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乙种)(限定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2附件2-1:广西××××××××公司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函河池市文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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