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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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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院长的第三封信尊敬的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贵院立审执衔接表所列本案无执行内容和被执行人已于2009年5月19日自觉履行期满(见附件1复印件)不是事实。其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图日期(见附件2复印件),原告于2009年7月2日短信已告知李庭长:被告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快两个月了既无《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未见违法建筑被拆除的事实。8月24日违法建筑只拆除部分,而被告谎称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原告已书面告知贵院及李庭长:被告在继续欺骗法院而李庭长仍坚持被告已自觉履行期满(见给院长的第二封信)。这样做实在令人难以理
2、解!二、本案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部分,法官就认定被告已履行了判决处理义务的主张,是无法律依据的,也违反了立法目的和原则,根本就未做到“案结事了”。还会导致当事人及受害者认为法官与被告官官相护,扩大官民对立矛盾。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处理”,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三种情况:一是对本案违法建筑全部拆除;二是被告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行政处法》第三条、《行诉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或者依法作出了请示县
3、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法院或县政府受理了就完成了处理),至于违法建筑是否已强制拆除不是被告履行的义务,因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权已转移(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出台后另有规定除外)5;三是由控告人(原告)与违法建筑者达成换房或金钱买卖等成交违法协议,且被告和法院不依职权查处,原告也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也应属本案被告已处理完毕。三、本案法院判决被告生效后一个月内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这就是被告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在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就应当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是《行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即“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
4、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期限为1年。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只要是本案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除超期申请不予受理,有正当理由超期法院都应当受理。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告,在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判决书就是一张废纸,谁也不会去民告官,行政庭也应废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会强制执行,还可以依法
5、中止、终止执行。所以本案法院不受理原告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因为上述第八十四条只规定了“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唯一的不予受理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官认为本案被告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只要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要允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受理后经审查本案被告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再作出决定终止强制执行程序。四、本案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不是义务人说了算数,而是本案控告人(原告)及32受害住户说了算,正是因为他们的控告上访维权未果后才5起诉,也是法院支持控告人即原告的诉求,才
6、判决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如果被告已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而原告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肯定原告有病不正常,就算原告真有病不正常,也应当允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受理后经审查本案被告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再作出决定终止强制执行程序。因为这是上述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明文规定的。处理不等于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算履行了判决义务,也不等于违法建筑只要进行了拆除行为,且不管拆除多少就算履行了判决义务,这个解释无法让人信服。虽然处理不等于一定要将违法建筑完全彻底拆除,但被告一定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被告如果履行了法定职责也就履行了判决“处理”义
7、务。本案违法建筑及已建成的四层不封顶不拆架摆在县城中心达两年之久众所周知的事实,足以证实房产商将继续违法建房至八层,官商勾结并未终止!这种一清二楚的因果关系,了解真相的老百姓都明白,可是被告还公开称已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法官还白纸黑字写上了被告已按期履行了判决义务!五、我们认为本案执行的标的是被告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执行的内容或措施是依法对被告处每日罚款100元,对被告负责人提出司法建议免职。本案的处罚日期从被告未履行的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或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强制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或裁定书中,再限定被告在适当
8、(将法定期限相加计算)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被告如果期满仍未履行再罚款和司法建议免职。如果法院对本案依法履行了强制执行职责,被告还在不作为,违法建筑还未被拆除,新的违法建筑又产生了,受害控告者还有意见,那么责任肯定在立法者和统治者!六、法院内设的立审执衔接表不应当为难当事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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