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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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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3号)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XX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XX年8月31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
2、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XX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XX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XX年6月30日,纳税人于XX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3、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 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
4、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6、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7、、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
8、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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