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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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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水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铁路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
2、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之间发生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管理。其他领域或行业发生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市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制定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第
3、四条实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责任人,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9施工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有关机关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第五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人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举报案件。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分别按照各行业规定的标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建筑行业标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4、收据或发票出具存入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存入备案证明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存入备案证明,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户进行储存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再另设专户,原有专户自本规定生效后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5、厅《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将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资金连本带息返还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入、返还和管理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无特殊事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减免、缓期或者分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七条9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农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负连带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
6、时处理。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发放工资时应当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发生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十条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表中要明确农民工的
7、具体人数、工资数额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企业要求拨款的要求时,应首先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并保存农民工工资报表两年以上备查。在拨付工程款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位。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和服务。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从事劳务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第十二条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9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是:施工企业在开工15日内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
8、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一)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资格证明;(三)单位交纳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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