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民二7号鄢硕(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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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潭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鄢硕,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石鼓镇珠联村李故组。原告鄢燎,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排头乡指南村栗山塘组。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鄢自新,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排头乡指南村茶埠组,系二原告之叔叔。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中路30号金湘潭商业广场A座9楼。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红艳,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琪,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

2、县人,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区四柱北路27号。原告鄢硕、鄢燎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7依法由审判员周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鄢硕、鄢燎及其委托代理人鄢自新、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红艳及委托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之父鄢进谷于2005年6月28日、2005年7月28日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吉祥相伴定期人寿保险》二份合同,其中《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3、)》约定身故保险金为11000元,《吉祥相伴定期人寿保险》约定身故保险金为40000元,二份合同均指定受益人为二原告;被告的代理人在推销两种保险时并未向投保人询问有无疾病和是否曾住院治疗的情况,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数如期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6月5日,投保人因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变化经医治无效死亡,二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鄢进谷在投保前已经住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属带病投保为由而拒赔,并单方终止了保险合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1000元,解除保险合同,并承担因承保人拒赔而给受益人造成的误工、交通费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2005年6月28

4、日、2005年7月28日二原告的父亲鄢进谷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签订《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吉祥相伴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投保人鄢进谷,受益人为二原告。2009年6月5日被保险人病故。2009年6月19日,二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的理赔人员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即1999年2月25日至3月16日期间,7在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规定。故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保

5、险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之父鄢进谷于2005年6月28日、2005年7月28日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吉祥相伴定期人寿保险》二份保险合同,分别约定身故保险金为11000元、40000元。《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第四条、《吉祥相伴定期人寿保险》第十五条均规定了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对疾病的责任免除中规定了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份合同均指定受益人为二原告,且受益比例各为50%。投保人鄢进谷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

6、纳了保险费至2009年5月止。2009年6月5日,投保人鄢进谷因病死亡。二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在湘潭市中心医院查实被保险人鄢进谷在投保前曾在湘潭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属带病投保为由而拒赔,并单方终止了保险合同,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1月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保险人鄢进谷于1999年2月25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诊断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部感染”,并住院接受治疗,后又因同一疾病于2007年2月9日、2009年5月12日二次7在同一医院接受治疗,2009年6月5日,被保险人鄢进谷在家中死亡。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及被保险人鄢进谷的

7、身份资料、被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保险单、户口注销证明及土葬证明、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书、湘潭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记录、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投保人鄢进谷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鄢进谷虽未如实告知曾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二年,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抗辩认为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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