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ID:19255766

大小:41.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9-30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60.211.184.*1楼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文件济建〔2005〕13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

2、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售后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建设镇、各类开发区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3、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板楼、屋顶等),户外墙壁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4、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为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由业主(房屋产权人)在国家、省规定比例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缴交的维修基金。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2010-04-0310:27回复举报

5、60.211.184.*3楼第五条维修基金按以下标准缴纳:(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由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或补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不记入销售收入。(二

6、)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房屋确权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补交,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后,存入指定帐户。(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由产权人按照产权调换房价的3%缴纳维修基金,由实施产权调换单位代收后,存入指定帐户。(四)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按照《山东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实行物业管理且未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第六条维修基金缴纳办法(一)商品住宅销售时,按规定由购房人缴纳

7、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二)购房人补交的维修基金,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收。(三)产权调换申请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实施产权调换单位代收。(四)凡代收和补交的维修基金应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移交给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代管,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办理帐目移交手续。2010-04-0310:33回复举报

8、60.211.184.*4楼第七条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提交“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维修基金专用票据及银行交款凭证

9、”。第八条维修基金必须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其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保证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承办银行由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第九条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第十条财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帐等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维修基金业务管理部门,应每月将维修基

10、金的收支情况报财政和房产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从出售公有住宅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可根据房屋所在的小区统一安排使用,由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仍按原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