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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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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告知制度 完善再审之诉论文..[内容摘要: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和自由处分权、实现实质正义,应当在取消司法机关民事再审启动职权、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构建告知制度予以合理补充。告知制度应包括赋予司法机关告知的权力和职责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知情权两个方面,即司法机关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问题可能损害了实体权利义务人——当事人及其涉案权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和对系争标的享有权利、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资格的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在通知其他当事人后告知该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制度。告知制度的意义在于,它能
2、够纠正现行再审制度“超职权主义”之缺陷、弥补当事人主义之不足、消除诉讼模式转变之阻力、避免现行再审制度的无效率。笔者所设计的告知制度,包括告知主体、告知事由、告知的事项、告知相对人的异议权及告知的程序等内容。][关键词:告知制度..,自由处分,现实国情,适当保护,制度设计]民事主体:我的权利我做主!司法机关:帮你更能做好主!——题记法院、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力产生的种种弊端已为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应当取消再审启动权力的理论也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取消再审启动权力之后,针对公众权利意识普遍低下的现实国情,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应当
3、在构建再审之诉制度的同时,建立告知制度予以合理补救,即规定司法机关的告知权力和职责并赋予实体权利义务人以知情权。告知制度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对私权自治的充分尊重,又吸纳了职权主义的合理成分,适应了经济较大发展、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从效率优先向公平优先转变的客观需要。一、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㈠告知制度的含义界定所谓告知制度,是指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司法机关发现案件裁判存在再审法定事由,可能损害了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该实体权利义务人,并向其释明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同时赋予相关权利义务人以知情权
4、的制度。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其一,告知的目的是针对公众权利意识普遍低下、法律知识普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普遍较低的现实以及社会转型期对公平正义的强烈需求,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减轻因诉讼能力的差距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实质正义。其二,告知权行使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案件裁判存在再审法定事由,可能损害了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告知的事项是民事裁判可能损害了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该权利义务人有权申请再审予以补救以及申请再审的程序要求。这里的实体权利义务人包括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问题裁判
5、损害的当事人及其涉案权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含财产继承人、权利义务受让人)以及对系争标的享有权利、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资格的其他案外人。其四,告知制度的内容包含司法机关的告知权力、职责和相关权利义务人的知情权。告知制度是告知职权与知情权的复合体。㈡告知制度的理论来源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一般原理,公民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法律不禁止知悉的公权力信息的权利,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裁判可能危及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因其先前行为产生了保障该民事主体知情权
6、的职责。自由处分是民法基本原则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反映了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价值观念,但过分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发现客观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是有缺陷的,“这种审判结果自然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违背,因而也是对公正、公平之审判目标的讽刺”。而作为补救措施的告知制度,其正义性一方面来源于诉讼程序的公法性,另一方面则来源于民事诉讼的自由处分原则,其告知的内容限定在被问题裁判可能损及的利益范围以内,它既克服了职权主义的致命缺陷,又使当事人主义趋于完善。其一,告知权的理论依据。“法律承认提供的
7、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确认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因司法权力行使不当导致的私权损害,司法机关有义务给予补救,而这种补救,又不得给私权造成新的伤害或者影响民事主体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时,将该损害事实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告知利益受损者,就成为最为适宜的选择。而对于因问题裁判获得额外利益——权益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的一方而言,既然司法机关的先前行为使其得到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司法机关就有权协助因先前司法行为受损的一方取回其合
8、法利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告知权才能被称之为“权力”。之所以能够赋予司法机关以告知权,是基于德国产生于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民事诉讼属于公共事务”的诉权公权学说,“诉讼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务,这在德国也是一个得到广泛承认的命题。即使开始纯粹是私人间的事务,一旦交给法院处理就变成了公共事务。”其二,知情权的理论依据。“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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