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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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10号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被征收人:季素珍,女,1937年4月6日生,户籍地址王家桥浜79号委托代理人:成国兴(季素珍之子),户籍地址王家桥浜7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3—作出苏府征〔2012〕1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王家桥浜79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79号系私房,产权人为季素珍,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50.8

2、4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51.46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季素珍、女儿成爱萍、外孙子陈凯,另一本户主成国兴、妻丁素影、女儿成慧菊。该房屋现由季素珍、成爱萍、陈凯居住,成国兴在梅林路60号7幢204室其名下有产权房一套。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073709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13012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2719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

3、,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被征收人季素珍的委托代理人成国兴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4年4月3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表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回迁安置房方式,要求安置两套合计面积—3—210平方米的回迁房,另外母亲季素珍解决一套鼎尚花园现房,成爱萍居住问题由征收方单独解决。委托代理人成国兴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

4、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季素珍(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2073709元,补偿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价值213012元,违法建筑残值22719元,合计2309440元。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按每平方米7500元(不含层次价)的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基准面积180平方米,因回迁安置房源为高层,另可配送30平方米。三、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三套,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89幢105室、一区21幢101室、103室(以上均为公

5、安编号),以上建筑面积分别为94.04平方米、93.71平方米、93.65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四、补偿被征收人季素珍(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五、被征收人季素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王家桥浜79号季素珍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3—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

6、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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