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

ID:19248344

大小:28.1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9-30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_第1页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_第2页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_第3页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_第4页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_第5页
资源描述: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X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工商登记管理条例XX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工商登记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XX年12月18日修正XX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XX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

2、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

3、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

4、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

5、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

7、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8、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