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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流程第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减免。3.《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自1998年01月04日起施行)残疾人联合会根
3、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4.《什邡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什府发[2002]16号)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包括省、市和外地在什邡市的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下同)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不含已离退休职工和停薪留职人员)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和由各单位投资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一并计算为单位安排
4、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第八条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的单位,必须每年按人数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本市的德阳市及德阳市以上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什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征收就业保障金的10%上缴德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及市以下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管理。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即: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数交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必须按比例差额交缴保障金。第二、受理条件企业按规定安置有残疾人职工就业
5、。第三、审核单位使用残疾人职工的认定条件1、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二代证原件);2、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并进行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保险(提供原件、保险证号);3、在本年度单位工资册上核发有10个月以上的工资,且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原件)。凡审查符合以上条件的,计算为当年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数,由市残联出具《残疾职工安置人数核定通知书》,凭通知书到市地方税务局核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到什邡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申报,时间:每年3月起。第二步,材料初审和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
6、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第三步,审核:工作人员和残联主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第四步,出具《核定通知书》。第五、联系方式:什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市残联内)。联系电话:0838—8204094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五、行政确认类共1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451174499-F-0010000行政权力名称核定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实施主体什邡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
7、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缴纳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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