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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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区域吸烟,并就烟草包上及烟草广告内展示健康忠告及其他资料,以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管理人”(manager)─  (a)就游戏机中心、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公共交通工具、食肆、百货公司、购物商场、超级市场或银行而言,包括助理管理人、任何担任类似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职位的人或任何负责管理、或管控或控制游戏机中心、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公共交通工具、食肆、百货公司、购物商场、超级市场或银行的人;(由1992年第9号第2条代替。由1994年第91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93号第2条修订)  (b)就升降机而言,包括升降机所在

2、的建筑物的拥有人、占用人或承租人、或管控或控制该建筑物或升降机的人;  (c)就根据第3(1A)条指定的禁止吸烟区而言,指作出该项指定的主要高级人员;(由1995年第68号第37条增补)“广告”(advertisement)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作出或行将向公众作出的公告;  “机构”(agency)指附表3第2栏所指明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或团体。(由1995年第68号第37条增补)  (由1992年第9号第2条修订;由1994年第91号第3条修订)  第371章 第3条禁止在某些指定区域内吸烟  第II部  禁止吸烟区  (1)现指定附表2所述的区域为禁止吸烟区。  (1A)任何机构的

3、主要高级人员,均可将附表3第3栏就该机构所指明的任何区域或其中一部分指定为禁止吸烟区。(由1995年第68号第38条增补。由1997年第93号第3条修订)  (1B)除第(1C)款另有规定外,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处所的管理人可指定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为禁止吸烟区。(由1997年第93号第3条增补)  (1C)以全高度间隔隔开以作某项私人活动专用的席位除外,提供多过200个室内席位的食肆,其管理人需指定不少于三分一的面积作为禁止吸烟区。(由1997年第93号第3条增补)  (2)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3)如任何人看似正在违反第(2)款,则禁止吸烟区的

4、任何管理人或任何由该管理人就此授权的人─  (a)经表示该人是在违反第(2)款下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可要求该人将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  (b)如该人没有将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可要求他─  (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及  (ii)离开禁止吸烟区;(c)如该人没有按根据(b)段提出的要求─  (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  (ii)离开禁止吸烟区,  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将该人逐出禁止吸烟区并将他扣留,并召唤警务人员协助强制执行本条的规定。(4)任何人如根据第(3)款被要求离开禁止吸烟区

5、、被逐出禁止吸烟区或被扣留,均无权获退还他为进入有关禁止吸烟区所在的处所或建筑物所缴付的入场费或款项。  (由1992年第9号第3条代替)  第371章 第4条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1)任何人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2)如任何人看似正在违反第(1)款,则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指导员、稽查、收票员或管理人或任何获该管理人就此授权的人─(由1995年第68号第39条修订)  (a)经表示该人是在违反第(1)款下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可要求该人将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  (b)如该人没有将燃的香烟

6、、雪茄或烟斗弄熄,可要求他─  (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及  (ii)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c)如该人没有按根据(b)段提出的要求─  (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  (ii)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  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将该人逐出该公共交通工具并将他扣留,并召唤警务人员协助强制执行本条的规定。(3)任何人如根据第(2)款被要求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被逐出公共交通工具或被扣留,均无权获退还他为乘搭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所缴付的款项。  (由1992年第9号第3条代替)  第371章 第5条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展示标志  管理人须在所有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

7、工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显眼处,设置足够数目的中英文标志,表示禁止在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该等标志须属订明的式样,并须由管理人保持在清晰可阅及良好的状况。  (由1992年第9号第3条代替)  第371章 第6条(废除)  (由1992年第9号第4条废除)  第371章 第6A条在食肆外面展示标志  (1)食肆管理人须在食肆内的可从食肆外面看到的显眼处,设置与维持设置一个中英文标志,表示该食肆内是否设有不准吸烟的座位区。(由1997年第93号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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